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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4630
     

      为持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仍然收到不少纳税人咨询关于享受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一期,结合最新出台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申税小微收集整理了一些大家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答,采用案例式解说,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政策,一起来学习吧~

      01、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2、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03、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0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05、由于疫情原因,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历教育,本来今年4月毕业,现在只能7月毕业了,这种情况5到7月还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扣除终止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06、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7、电影行业今年遭受疫情影响很大,请问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有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你单位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8、我公司近期关注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免征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9、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10、我公司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我公司如何享受免征?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缴费人申报时仍应如实填报计费销售额和减除项目,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免征。

      11、疫情对我公司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该如何享受减免?

      答: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选择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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